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三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証監會十三日晚發布《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价的補充規定》,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組涉發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礎的規定,并要求定价須經股東大會表決。截至今年九月底,內地累計十一家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新發布的文件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從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兩方面作了補充規定。
其一,新規要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划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其發行股份的价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确定,取消了現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有關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為基礎的發行定价机制。
其二,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新規就股份發行价格确定了嚴格的上市公司內部批准程序:即發行价格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并由出席會議的全体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時由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回避表決。
証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怏A泄穈s撇T卣芊@I婕肮穄j苑 泄煞莨郝蜃什舋接措飽@卮笞什T刈櫚哪諶 S捎諂撇T卣陳ЪA泄禤|嗍黻H婪暋R鴰蜃什坏終s朽聧ラ似迗鬘r島凸扇 溝然n久嬉言謚卣訄Q蟹かT卮蟊浠A雯v怪刈櫸 泄煞蕕畝 勰岩允視迷R心J健
鑒于此,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价方式,需要适應市場發展及實踐的需要,同時參考成熟市場的做法,對其進行補充規定。這位負責人說,新規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則,使中小股東能夠更有机會行使話語權,以充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從程序上体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市場人士認為,由于破產重整涉及的上市公司不足A股市場的百分之一,故這一新規對市場走勢影響很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