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戶山東河口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工業企業: 1、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的,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2、新辦工業企業,經稅務部門認定有應稅所得之日起,6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3、与原有企業合資合作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規定的扶持政策。 (二)落戶開發區以外的企業: 1、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60%的資金扶持。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的,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2、新辦工業企業,自稅務部門認定有應稅所得之日起,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3、与本地企業合資合作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規定的扶持政策。 4、新辦鼓勵發展的商業、服務業、娛樂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万元以上的,自稅務部門認定有應稅所得之日起,前3年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后2年給予60%的資金扶持。固定資產投資3000万元以上,或年營業額5000万元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60%的資金扶持。 5、新建固定資產投資2000万元以上的現代物流項目及3000万元以上的專業批發市場、信息技術服務、社區服務、連鎖經營超市等項目投用后,5年內給予投建單位經營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6、投資港口、學校、醫院、市政設施、旅游資源開發等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項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7、投資農、林、牧、漁業的項目,相關部門可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扶持。 (三)投資建設的出口創匯型企業,享受河口區出口創匯獎勵政策。 (四)在上述政策規定期限內,享受國家有關稅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業,可同時享受比國家有關稅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財政扶持政策(享受的國家稅收优惠政策一并計入上述优惠政策規定年限內)。 |